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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布置
1)建筑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2)建筑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5)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培训机构和设有儿童活动功能的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6)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1)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
4)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5)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6)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二、防火分隔措施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釆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1) 消防控制室(特殊,建防是乙级门),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如设门,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隔墙上如设门,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三、安全疏散设施
与《建防》相同。可参照《建防》记忆复习。
1.安全出口形式,2.安全出口数量,3.安全疏散距离,4.疏散宽度。
四、消防设施配置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防烟措施。
2)排烟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