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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又出2项征求意见稿
2021-09-09 10:12:49 阅读量:1055

应急管理部悄咪咪地发布了两项消防部门征求意见稿。分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通知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107/t20210701_390423.shtml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107/t20210701_390422.shtml

  

那咱们今天重点说一下和消防工程师以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性比较大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项通知也是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发布的基础上提出的,其中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出4大点要求、16小点具体方向。并提出了新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更加规范、合法。

 

自从新《消防法》出台以来,应急管理部已经下发了多份文件,为了落实和贯彻新法规。这也说明了国家对消防事业的重视,以及接下来肯定是要狠抓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这块的考点大家一定要重视哦}

 

此通知也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更好地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知重点内容

科学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综合考虑单位规模、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将单位区分为重点检查对象和一般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对象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60%,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完善责令改正程序: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各地可以细化量化具体的期限确定标准。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单位整改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的,可以同意延期整改,延期以一次为限。

规范临时查封程序: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再次查封不得超过一次。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当日进行检查,并在当日作出解除或者再次临时查封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再次查封期限届满后,应当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发现依法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证据,严格依法查处。

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犯罪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时不再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手续,但发现存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依法抄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的,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除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检查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实施防火封堵,检查门是否处于正常关闭状态,电缆井、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实施标识化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是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或者充电;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完好有效;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提升消防监督检查严肃性和权威性:

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检查日期后,应当告知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并做好相关准备。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使用执法现场记录设备,并将有关执法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创新和规范非现场监管方式: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可以通过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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