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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只规定消防机构中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名。
这就意味着很多企业只需要2名消防工程师了吗?其实不是的。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了《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管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积分管理制度,一级消防工程师配备人数与分数挂钩:
服务能力分:一级消防工程师人数≥7人的,得3分;≥5人的,得2分;≥3人的,得1分;小于3人的不得分;
加分项:一级消防工程师人数超过8名的情况下,每多出一名,加0.5分,上限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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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第九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机构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变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人员管理。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任,从事相关营利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同一单位(场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服务项目应由不同的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四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包括积分制管理、评级管理、红黑名单制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积分制管理依据《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试行)》,对每项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分别计分,综合评定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得分。
第四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分,包括监管信息(40分)、服务质量(45分)、服务能力(15分)等三个一级指标。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加分项提升评价总分。
第四十三条 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首次记分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一个记分周期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第四十四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及信用评价扣分的构违法行为,如该机构注册地不在辖区范围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在三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该机构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由其统一扣分处理。
对一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扣分,合并计算。
经消防救援部门批准修复的,对该项对应的信用扣分予以清除。
第四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为四个评价等级,9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红色表示)、75分(含)—89分为B级(良好,以绿色表示)、60分(含)—74分为C级(一般,以黄色表示)、60分以下为D级(较差,以黑色表示)。
对评定为A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红名单”,优先推介;对评定为D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黑名单”,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上一年度信用管理得分情况综合评定,本年度内有效。
第四十六条 鼓励参照信用评价等级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一)鼓励政府购买消防技术服务以及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选择A级机构;
(二)鼓励A级要求以外的其他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B级机构;
(三)鼓励中小型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C级机构。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监督抽查范围,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其执业行为分级分类监管。
对A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规定抽查比例的25%;对B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规定抽查比例的50%;对C级机构,按规定的抽查比例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A级和B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推介;
(二)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
(四)优先安排参加消防管理、交流、服务活动;
(五)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C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提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不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二)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从严审查;
(三)禁止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
(四)禁止参与消防政策性技术活动;
(五)取消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评优资格;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于D级机构,除采取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的惩戒性措施外,还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警示,并告知其服务对象。
第五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