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1. 行业资讯
  2. 行业资讯详情
消防管理中的“安全距离”
2021-12-20 13:46:03 阅读量:2419

一、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

 

二、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要求:

1、普通灯具不小于0.3 m。

2、高温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小于0.5 m。

3、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不小于0.5 m。

4、功率为100~ 500W的灯具不小于0.5 m。

5、功率为500~2000W的灯具不小于0.7 m。

6、功率为2000W以上的灯具不小于1.2 m。

 

三、采暖管道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的安全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使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 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 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消防设施距离汇总)。

 

四、库房内物品堆放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五、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 m。

  

六、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 2 m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 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消防设施距离汇总)。

 

七、充电区净高度不应小于5 m,与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 m;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位布置,以便于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 m。

 

八、商场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 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 m。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 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九、热风幕与可燃物应保持2 m以上安全距离。

 

十、厨房区域配电箱须装在厨房入口墙面,并与蒸炉、油锅、灶台、水池保持 1 m 以上距离,且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 1.2 m~1.5 m 之间;灭火器须在离灶台、常用大功率设备等周边1 m 距离内(消防设施距离汇总);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十一、配电箱内、周围 1 m 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

 

十二、用电设备、接线板周围 1 m 处不得堆放可燃物。 

 

十三、临时装修改造区接线板离地面不低于 300 mm,相邻接线板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1000 ㎜以下接线板宜采用安全接线板。

 

十四、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十五、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 5 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十六、火灾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 m内不应有遮挡物;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 m,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45 m/0.9 m(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往期文章
上一篇: 术语汇总6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