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1.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2.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1.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2.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1.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2.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针对地下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巡检应以对消防设施的巡查为主,巡检每周不应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