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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汽车库、修车库防火★★★★★
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
注:
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2)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Ⅲ、IV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二)防火间距
表4-8-1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的规定值增加 3 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 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 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三、安全疏散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一)人员安全出口
1.疏散楼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2.疏散距离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6.0.8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 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
2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02人民防空工程平面布置★★★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人防工程内不得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医院病房以及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3.1.8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2项的防火隔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2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算在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个数和总疏散宽度内;
3 防火隔间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且不得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4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
03人民防空工程防火分隔措施★★
二、防火分隔措施
(一)防火分区
1.防火分区的划分
人防工程内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人防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其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一般来说,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²。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接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人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2)人防工程内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如下:
1)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二)其他防火分隔要求
(1)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²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如设门,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3)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人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隔墙上如设门,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
(3)人防工程中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04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疏散★
三、安全疏散设施
(一)安全出口形式
1.疏散楼梯间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电影院、礼堂。
(2)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医院、旅馆。
(3)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如礼堂、多功能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健身体育场所(如溜冰馆、游泳馆、体育馆、保龄球馆、射击馆等)等。
2.人防工程中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是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效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设置要求如下:
(1)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其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一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不通向该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
(2)通向避难走道的备防火分区人数不等时,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
(3)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 m²,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二)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要求
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人防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两个。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一个。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三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三)安全疏散距离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